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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尼特右旗环境保护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苏右环罚 〔2017〕07号
苏尼特右旗华兴实业有限公司:
社会统一信用代码:91152524MYTTT3F
法定代表人:徐建兵
地址:苏尼特右旗朱日和镇工业园区
我局于2017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,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生产时产生的部分水淬渣临时堆放在厂区南侧空地上,在该区域未做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,水淬渣渗水流向厂区外南侧。
以上事实,有《调查询问笔录》、《现场勘查笔录》和《照片》等证据为凭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十七条“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采取防扬散、防流失、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;不得擅自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遗撒固体废物。”的规定。
我局于2017年11月25日以《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苏右环听告字〔2017〕07号)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(听证申请权)。2017年11月29日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“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改正,处以罚款:(七)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,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、流失、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”的规定。
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,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:
罚款(大写)人民币伍万元整。
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365bet现场滚球或者锡林郭勒盟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苏尼特右旗环境保护局
2017年12月11日